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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烢報》事件與高中生受教權

◎ 黃維民

桃園縣振聲高中日前無預警增訂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製發未核准的文宣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校園不安者,將予留校察看或轉學。新聞指出,該校學生去年五月創辦的跨校刊物《烢報》(「烢」音同「徹」,https://www.facebook.com/CombustionHouse),因報導他們舉辦的媒體講座遭師長無端驅趕,才出刊一個半小時隨即遭校方強制回收銷毀。

振聲校方坦承新規定的確是針對《烢報》而來。然新規定涉及改變學生身分及其受教育權利,依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學生遭轉學處分後,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自己的權利,已足保障。但實際上法律救濟曠日廢時,待訴願乃至行政訴訟判決還學生公道時,學生可能都已經畢業了,轉學損害業已產生且無從補償。

振聲高中於此類規定的增訂,未予學生參與發言機會,校方還能夠說是維護校園自治嗎?校方說詞認為學生自主辦報是「黑函」,難道校方認為學生都毫無思辯能力?

我們不該認為,只有高中畢業的人才有言論自由,這樣是「年齡上的言論歧視」。學生有在犯錯中學習的權利,教育工作者更應鼓勵他們發言,而非限制參與,甚至剝奪其受教權。這才是推動社會民主進展的方式。期望教育工作者能有所省思,否則,類似振聲的案例,不會是最後一個。(作者為中原大學財法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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