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建宇
針對衛生署楊前署長日前以其對「無效醫療」之一知半解,對醫界進行道德批判,身為臨床醫師與醫學倫理學者,我必須嚴正反駁與導正謬誤。
無效醫療之議題,自二十年前早期之實證醫學研究演進至今,已是一個跨越醫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與法學等複雜公共議題。楊所持之狹隘公共衛生與管理學之觀點,並不能如其所宣稱,解決健保即將破產之難題。
無效醫療之論述,至今仍充滿倫理與法律爭議。首先,無效醫療絕非如楊所言,有其道德約束力;相反的,目前無效醫療有著極嚴謹的定義和侷限之臨床適用性。第一,無效醫療之論述,僅針對當病人(非醫師或健保局等第三者)因接受侵入治療(並非診斷),而需付出極沉重代價(如心臟按摩造成心臟破裂、裝置葉克膜而造成截肢與瀰漫性出血)時,方能提出。換言之,以楊志良所舉之親身耳鳴為例,醫師若不安排核磁共振以排除患者是否罹患腦瘤時,此醫師非但於專業倫理上會被判為不適任,更有觸犯醫療法而遭起訴之可能。簡單地說,醫師誓詞中只有捍衛病人福祉之義務,沒有考慮健保虧損之責任。
第二,無效醫療之臨床應用,僅限縮於實證醫學所驗證之生理性無效。也就是說,非生理層面(如經濟、心理或信仰上)的有效與否,不能隨意被用於臨床決策,且此無效之推論是必須在統計學上,驗證其成功率不高於百分之一時方為真。所以,以楊所提之斷層掃描之二十%診斷率,在實證醫學上誠屬醫療上有效之處置,非如其所宣稱。
第三,無效醫療之宣稱,僅限用於病人或其家屬。即或當神經外科醫師依照實證醫學之嚴謹證據,認定其病人僅剩不到百分之一之存活率,此一醫生僅能誠實告知病患家屬,但不能代其決定之。倘若醫師在倫理學上都不能獨斷地為其病患做出其所認定之最佳醫療決策,憑什麼楊前署長能?憑什麼健保局官員等人能呢?
醫療之不確定性(uncertainty)與醫師之易受責難性(vulnerability),實非這些高官與法界人士所能體會。一知半解地撻伐與不負責任地抹黑,只會加速破壞醫病關係。身為醫界的前大家長,請您多用同理心呵護這些仍持守重症的第一線醫護同仁,謝謝!
(作者為醫師、醫學倫理教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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