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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應有公辦說明會

◎ 陳昱齊

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號解釋,亦肯認選民就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有依憲法行使罷免之權利,國家自應以法律保障人民罷免權之行使。然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宣傳或阻止罷免之活動。此項規定嚴重侵害及阻礙人民罷免權之行使,應該予以刪除。

按罷免案之成立須達連署門檻,提案公民自然有權對其提案作宣傳活動,不只是為了達成連署門檻所需,亦是保障人民政治意見表達之自由;遭到罷免之公職人員,自然也有權針對罷免事由公開辯駁,阻止罷免案之提出及成立。

為了維護及促進人民罷免權之行使,選務機關應於罷免案成立後,仿照辦理選舉時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的方式,舉辦罷免公辦說明會,俾使提案方及遭罷免之公職人員針對罷免事由提出說明及辯駁,以使該選舉區的選民得以知悉罷免案之內容。(作者為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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