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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的安寧緩和醫療走偏了

◎ 林萍章

數日前,針對長期洗腎又使用呼吸器的病人,健保署與醫界取得共識,一旦病患已陷入昏迷,主治醫師將提供安寧療護諮詢;只要家屬同意,病人每週洗腎次數將逐漸遞減,讓病患沒有痛苦地離開人世。問題是,「每週洗腎次數逐漸遞減」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揭櫫的是「自然死」,而不是「安樂死」。適用此法律的病人必須是「末期病人」,即疾病不可治癒,且近期死亡不可避免。腎臟醫學會理事長、馬偕護專校長陳漢湘表示,根據國外統計,當病人需洗腎又依賴呼吸器,平均存活時間是一年兩個月。故而,這些病人絕非「末期病人」,不能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腎臟專科醫師將每週洗腎由三次減為兩次、一次,勢必造成病人死亡,醫師將因減少洗腎次數不符合「醫療常規」而觸犯刑法第兩百七十六條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待家屬提告,檢察官即可主動偵查起訴。即使病人早已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意願書」,但由於病人存活期尚長,並非「末期病人」,醫師仍不可減少洗腎次數。

安寧緩和醫療目的在使「末期病人」不因人為加工而延長其死亡的過程,醫師只可對「末期病人」採取安寧緩和醫療措施,任何可能縮短非末期病人生命的做法 (例如終止食物水分供給、停止非急救藥物等等)皆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臨床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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