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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菸應納菸害防制法管理

◎ 黃嵩立

電子菸商原先以「幫助戒菸」為宣傳,遭世界衛生組織多次公開駁斥,近來改變策略,以「電子菸是少害吸菸的選擇」透過網路廣告,也利用好萊塢電影置入行銷,誘使年輕族群好奇嘗鮮。

電子菸上市才七、八年,在全球各國銷售量年年倍數成長,但仍是不折不扣的菸品,含有六至廿四毫克尼古丁,使用者一樣會成癮,而且尼古丁所造成的心臟血管疾病一樣會發生。此外,電子菸常含有高濃度丙二醇及重金屬,也有健康風險。台灣若不及早因應,本地年輕人一樣會受到傳媒影響,誤信謠言,或讓吸菸者誤以為電子菸無害,使用量和成癮度增加,日後更難戒菸。

我國自九十八年三月以來,將電子菸視為藥品管理,禁止違法製造與輸入販賣,並禁止宣稱療效。這樣不夠,網路上有許多電子菸廣告,而夜市、路邊攤也買得到電子菸。因此政府應立即修正「菸害防制法」,將電子菸明訂為菸品的一種,禁止任何形式的廣告促銷、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使用、禁止網路販售、並應依照菸品規範進行包裝標示與陳列等,才能確保民眾健康。

(作者為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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