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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不批准服貿,OK啦!

◎ 雲程

馬政府兩岸密室協商的核心成員稱:與中國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國會只能在要與不要之間一翻兩瞪眼,不應「逐條審查」,更遑論「逐條表決」。經台大經濟系主任鄭秀玲指證「美韓FTA(自由貿易協定)簽署五年後才生效,期間歷經再協商及修改內容」後,陸委會才悻悻然尊重國會「逐條審查」。但論者注意到,馬政府從未想讓國會「逐條表決」—果然是馬氏風格。

主權國家或政治實體簽署國際協議的程序相當嚴謹,不僅上場談判前要先驗證全權證書,各方內部更要先透過體制的管道集思廣益,擬定具體內容與談判策略。又為顧及日後需國會批准,事前也須知會立法機構談判的原則與內容。這一套正當法律程序雖冗長,卻保證了談判順暢、降低政權變動的風險、也可避免談判代表受賄而出賣國家利益。

據傳,一八九六年李鴻章赴莫斯科簽訂〈中俄密約〉時收賄三百萬盧布的歷史公案,至今不歇。一九一三年袁世凱解決政府資金不足的窘困,密談〈善後大借款〉,卻因密室談判引發國民黨發動「二次革命」,搞亂中國。繞過國內正當法律程序的談判,必導致協議履行的不安定。這點,哈佛的教授一定有教。他,不會不懂。

實際上,不僅與貿易有關的協議可在簽署之後反悔與重新修正,連位階最高、最複雜的多邊和平條約,簽署國的國會也無批准的義務—簽署不等於批准。否則,立法權屈居行政權之下,完全違背三權分立的基礎。

一次大戰後,一九一九年簽署的對德〈凡爾賽和約〉,包括德國與美國、總共有二十七國與五個大英帝國自治領簽署,但美國卻因國會反對而未批准,也未加入或實施,這是條約須由國會同意才保證能安定實施的反面教材。結論是:即使簽署條約,但國會不批准,也不會怎樣。

涉外談判後的簽署與批准,是獨立的兩回事,但馬政府卻馮京馬涼硬幹。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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