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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安樂死

◎ 吳景欽

白狼張安樂返國,從事前的放話到事後的盛大接機過程來看,所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同虛設。

在二○○九年四月,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之後法務部與陸委會不斷宣揚,已成功遣返數百名逃往中國的犯罪者回台受審,成效極為卓著。惟以我方逃往中國的犯罪人數遠多於中國逃至台灣的情況下,是否遣返的決定權,實掌握於中方手中?這也難怪,我方每次提出遣返重大犯罪者的要求,如陳由豪、張安樂等時,由於這些人在中國皆有投資創業,中方就可根據此協議的第十五點,即遣返有損其利益或違反人道等空泛之理由來拒絕。故所謂遣返人犯成效卓著之宣傳,不過是聊以自慰的說詞。

更扯的是,已被列為通緝犯的張安樂,提出台胞證的文書認證申請,海基會不僅未依循自己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向中方為遣返要求,亦無視於檢警的強烈反對,竟仍發給公證書。雖此公證並不能因此使通緝的效力消失,卻也代表,不管在台灣犯下何種罪行,只要能逃至中國,並取得一定的社會、經濟地位,即可安然回台,甚至是衣錦還鄉。所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自也成為可有、可無之物了!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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