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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是這樣強制抽血的

◎ 黃聖峰

昨日於貴報自由廣場閱讀楊佳陵女士所撰「拒絕酒測送強制抽血 不侵害人權」一文,本人忝為楊女士大學同窗,對其文內所指立法缺失實有共鳴。唯因發現該文有些部分內容可能造成誤會,故為文補述,望楊女士海涵。

首先,該文寫道「台灣由檢方把關方可送強制抽血的作法,對於人權的保障,已經超過美國」.本人認為其本意實為「台灣由檢方把關方可送強制抽血,『但不給警察緊急處分權』的作法,對於人權的保障,已經超過美國」。

因為在美國,原則上還是要先取得搜索令才能強制抽血。而雖然警方在例外的緊急情況下可以強制抽血,但因為沒有事先取得搜索令,所以證據是否合法仍舊必須接受司法審查。如果法院認定警察沒有不取得搜索令的正當理由,可拒絕採用抽血檢驗結果。

其次,該文提到美國的「推定同意法」。其文義似可解讀為若駕駛人拒絕接受檢測,美國警方可依該法強制抽血。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以加州的「推定同意法」為例,該法僅規定若駕駛人拒絕接受檢測可課以罰鍰之類的處罰,而且在控告被告酒醉駕車的訴訟中,可將「拒絕檢測」的行為作為呈堂證供。但該法並未允許警方強制抽血。因此,美國的「推定同意法」只是單純處罰不配合的駕駛人,並未授權警察強制抽血。楊女士這部分的敘述恐造成誤解。

此外,雖然該文提到在台灣警方可能要等四小時才拿得到令狀,到抽血時血液酒精濃度可能已經降了○.○六,如果不賦予警方逕行送抽血的權力可能來不及保全證據。但楊女士可能沒注意到的是,在她文中所提美國最高法院在四月做成的判決中(MISSOURI v. MCNEELY),美國最高法院明白指出「血液酒精濃度會隨時間耗損『不是』強制抽血的正當理由」。

依據上述補充可知,台灣「由檢方把關」其實並沒有比美國賦予更多人權保障。當然,台灣禁止酒醉駕車的法令確實有所疏漏,而在一定情況下允許警方強制送抽血也確實有必要(例如散發酒氣且而為了規避檢測而加速逃逸的駕駛),不過在研擬相關規定時,仍應審慎考量、並確實參酌外國經驗,以免對人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作者為自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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