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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大執法 無法無所謂

◎ 王伯仁

酒駕大執法佈下天羅地網,然仍有拒絕酒測之「空門」可鑽,內政部和法務部居然協商出一個「便宜行事」的強制措施,即對拒絕酒測駕駛人,可向檢察官申請「鑑定許可書」後逮捕上銬送至醫院強制抽血檢驗。此舉完全依法無據,也是逾法濫權的行為。

目前主管部會逕自指示所屬執勤員警和檢察官,對於有酒駕嫌疑卻拒絕酒測之駕駛人,除處九萬元罰鍰和吊扣三年駕照外,尚可申請由檢察官發出「鑑定同意書」,依此逮捕該人上銬強制抽血,做為移送法辦與否之依據。有司機關引用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之一條:鑑定人依鑑定許可書之許可,得為採取血液(侵入性採樣)之行為。但此條文是適用於在法律上有特殊身分的「鑑定人」,須由法官或檢察官依法選任之,一般員警或醫師並不是。而抽血酒測(測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為鑑定行為?很難視同,故無法據此強制上銬抽血。依法無據即強制為之,除了有侵犯人權之虞,也是違法濫權,日後除了有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尚涉國家賠償等問題。

法律有漏洞就要修法補闕,不能在上者為迎合更上位者,就下令逾法而行;否則,出了問題,還是基層執行者倒楣!

(作者為退休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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