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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扁案兩種錢 與馬宋比較」

◎ 法務部檢察司

有關陳致中先生於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投書「扁案兩種錢 與馬宋比較」一文,法務部檢察司說明如下:

一、馬英九總統前經起訴之特別費案無罪理由,主要是法院認定其請領相關「領據特別費」時,都是信賴並依照公務機關既有支領程序之行政慣例,並沒有以不法手段去欺騙會計人員;且其領取方式,是依會計常規而直接匯入私人帳戶。又因為馬總統所領取的領據特別費,已經和其私人存款混同;經法院調查,馬總統個人財產用在公務用途的金額,大於其所領取得領據特別費金額,所以法院認定馬總統根本沒有將款項非法納為己有,也沒有使用欺騙他人的方法,因此判決無罪。然而,陳前總統經起訴之侵占國務機要費案,地院原判決有罪,雖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但被最高法院撤銷,其理由強調國務機要費並未和陳前總統個人帳戶混同,而仍是與其私人帳戶分別獨立管理;且法院調查發現,該獨立管理且依法須用在和總統職務有關的國務機要費款項,卻有相當部分供作私人開銷(如私人稅金、寵物診療費等),而與總統公務執行全然無關,因此將該判決發回,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由此可知,兩案事實,截然不同,不容作錯誤的比附援引。

二、另外,洗錢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確有藏匿洗錢防制法所列舉之特定重大犯罪(如貪污犯罪等)所生犯罪所得為前提要件,並非單純將款項匯往海外帳戶即構成洗錢罪。陳前總統之所以會被起訴洗錢罪並判刑確定,是因其將已經被證明為特定重大犯罪(即貪污犯罪等)的犯罪所得,匯至外國人頭帳戶藏匿,此與一般單純將款項匯至海外帳戶行為並不相同,並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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