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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歷史共業 會計法第99條之1應予刪除

◎ 莊佳瑋

馬英九總統考量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未適當區分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有違平等原則,決定由行政院提出覆議。報載行政院不具體提出修法版本,會計法的修正於是回到原點,讓立法院能在充分的法理與民意省思下做出回應。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原則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亦即不論人民是何階級、職業,只要是公款公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只要是公款私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如果一項修法的結果,導致民意代表、教職員公款公用無罪,但警察、經理人、業務員公款公用有罪,那就形同立法者對於特定階級或職業的歧視,有違平等原則。如果教職員可以為了研究計畫持不實單據支用公款,上市櫃公司的總經理又為何不能為了拓展公司業務偽造單據核銷款項?升斗小民在單據遺失之際持假發票報帳核銷,又為何需要面對刑事追訴與處罰?

事實上,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在法院判決中本有區別,不僅在有無不法所有意圖的認定(有罪或無罪),也包括犯罪動機與目的之審酌(若有罪,刑之輕重衡量)。馬英九總統如果認為,法院對於特定類型犯罪或特定個案的罪刑認定輕重失衡,本可依照憲法賦予的大赦、特赦權力,針對特定類型犯罪或特定個案依法進行赦免,並負起該項決策的政治責任與歷史評價;若任令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免除民意代表與教職員公款公用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反而可能產生個案立法、違背平等原則的憲法爭議。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筆者贊同馬英九總統關於重視平等原則的呼籲,論諸實際,最適當的解決方案便是由立法院趁本次覆議將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全文刪除,將這項「刑不上大夫」、違背平等原則的個案立法,永遠埋葬在已刪除條文的歷史共業之中。讓民意代表、教職員、社會百姓大眾,能夠真正站在法律的平等線上,實踐「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法治精神。

(作者為現任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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