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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社評論】容積歸公 公開標售

◎ 楊重信

一九八三年台北市率先實施容積率管制,其他都市陸續跟進,至今台灣都市每吋土地都已納入容積管制。

台灣都市實施容積率管制的目的在於規範建築強度、落實人口密度計畫、避免都市發展強度超過容量、確保居住環境品質。台灣都市容積上限謂之「法定容積」,此與都市的公園綠地、防災空間、上下水道與滯蓄洪設施、學校、交通運輸設施等容量是相匹配的;因此,除非公共設施容量或土地容受力有增加,否則,超過法定容積之發展即為超載發展,此將造成公共設施水準低落、居住環境品質劣化,此道理至為淺顯,政府高官與民代心知肚明。惟近年來不肖政客不斷透過法律與命令創設出五花八門的容積獎勵規定(如:都市更新獎勵、停車獎勵、開放空間獎勵、公益空間獎勵、空地綠化管理獎勵、大眾運輸發展導向獎勵、時程獎勵等),將原法定容積曲解為「基準容積」,浮濫給予容積獎勵,導致都市實際發展與計畫脫節,踐踏與摧殘都市計畫!

在台灣,容積代表財富,此財富絕大部分是公共建設與社會經濟發展所創造,本質上屬於社會財富,不應由地主不勞而獲;但政府卻大開容積獎勵之門,慷社會之慨,赤裸裸地將其輸送給地主或財團,此已成為社會不公不義的元凶。

謹向政府呼籲:回歸都市計畫,透過通盤檢討,評估土地容受力上限,實施容受容積總量管制,將法定容積外新增容受容積歸公,並公開標售;將現行容積獎勵全部歸零,地主或建商需要超額容積時,必須向政府購買;政府之標售容積收入應專款用在公設保留地取得與開闢、古蹟定著土地受限容積補償、保護地與資源地補償、弱勢照顧、以及其他公共利益之用。(作者為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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