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一忠
嘉縣某私立高職女老師不認同校長逼她向學生催繳學雜費,憤而離職不幹,教人不禁讚嘆。
私校有董事制度,發現欠債過多時,或許會「提醒」校長,盡量想辦法催繳,以達營利事業的目的。董事基於職責無可厚非,重點在校長的態度和做法,確實可議。
校方可採分期攤還,減輕家長負擔;可循社會救濟管道,向慈善機構申請急難救助;或向善心人士募款,採認養學童的方式,贊助特定者;也可向各大社團申請,協助渡過難關。
校長不該把責任推給老師,尤其口出穢言,用「逼債」的方式強迫,態度強硬冷酷無情,豈不形同「討債公司」了。
我們常說:「苦不能苦學童,窮不能窮教育」,教育是百年大計,身為作育英才的師長,千萬別淪為「要債」的。
(作者為南華大學宗教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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