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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行賄,沒人收賄?

◎ 黃帝穎

林益世貪瀆案因行賄者陳啟祥自首,並提出「一刀斃命」錄音帶,讓整起案件曝光;而特偵組認定陳啟祥拿六千三百萬元行賄林益世,將陳啟祥轉由高雄地檢署依「行賄罪」作緩起訴處分,並命行賄者繳納兩百萬元。但荒謬的是,台北地院卻說林益世只有恐嚇,沒有違背職務收賄,讓整起案件演變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的司法笑話。

再者,本案證實司法確有藍、綠「差別待遇」。陳前總統龍潭購地等案,台北地院認定吳淑珍收受企業現金,與扁共同有「實質影響力」影響政府決策,不管總統的法定職權範圍,逕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扁、珍「無期徒刑」。但諷刺的是,相類似的貪瀆案件,林益世收受廠商六千三百萬元,以立委職權影響官股企業簽約,北院卻突然不採「實質影響力」,認定林益世以立委職權向官股企業「喬」事,非屬立委法定職權範圍,改以公務員恐嚇得利罪輕判,並判彭愛佳無罪。

同樣是公職人員收受企業現金「喬」事的涉貪案件,法院對扁、珍重判「無期徒刑」,但遇到國民黨高官就變成「輕罪」,這麼明顯的「差別待遇」,是不是該給個解釋?(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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