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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滴血 人民低低在下

◎ 劉繼蔚

四月二十四日,對華光社區又一次的拆除行動,因為抗議人數不足,無法對優勢警力構成足夠的執法障礙,對執行者而言,只需要以優勢警力鞏固封鎖線,將抗議群眾阻擋在拆除工地以外,現場就不會有其他需要發動強制力去排除的情況,只需要安撫好群眾,衝突就可以盡量避免。

然而,因清空建物需將居民請出,有群眾因此不滿,而有情緒性用語出口,此時竟由警方逕行逮捕,現場指揮人員竟更與抗議群眾隔著圍網咆哮喊話,一時抗議群眾群起鼓譟。這畫面讓筆者感到相當難過,姑且不論行為或執法的適法性與妥當性,但就一個群眾運動的應對與處理方式而言,這裡所顯露出來的,在對峙的陣線前激化衝突,實在是不妥當的舉措。

單就法律而言,抗議群眾會負較重的自律責任,因為制度對於集會遊行仍然採較保守的緊縮立場,一旦有過激的言語或行為,均會導致行動者有陷於妨礙公務、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等刑責的風險。然而,法律的制定不是為了要把人論罪科刑,而是為了讓人依法行事;既然如此,公部門在執法時自然更應有所節制,避免激化衝突或挑釁的言語,不能因為法律僅片面懲罰在公務員對面的群眾,即可肆意衝撞行事,無所顧忌。

這個問題正如同華光案本身,違建佔用的「惡人」是否因拆除而生活困頓或是餓死街頭,或許不是你我需要背負的責任,但這卻是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這就是為何政府仍會將部份居民予以安置,而不是放任其自生自滅;這就是我們對於身為權力者的期許,希望政府做得更好,更符合人民心中的期望,而不是只有「不違法」的「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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