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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填核四燃料棒 違法

◎ 鄭光倫

根據近日報導,台電預計二○一四年二月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裝填核四廠一號機燃料棒,並於同年七月正式裝填,後年十月正式商轉供電,這個消息令人坐立難安。

按照《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一、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十四個月前,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裝填申請書、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法條中所規定的,台電若在明年二月提出申請,最快也要等到二○一五年四月才能裝填燃料棒。至於正式商轉,依照同辦法第十四條,也要一年前就申請,換句話說,最快也要二○一六年四月才能正式商轉;台電如此安排,絕對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是我國所有核能管制措施的「母法」,依照該法第五條與第六條之規定,原能會在核發「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時,必須就「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以及「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等條件,為全民做嚴格把關。因此,無論是螺栓斷裂、螺絲裝反以及管線混亂,甚至是以「敢死隊」方式日夜趕工等諸多狀況,原能會身為主管機關,不能裝做沒看見。

(作者為永社成員,政大法研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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