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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用健保的錢賠,不妥

◎ 楊佳陵

醫糾法草案規定,醫療糾紛中,即使醫療行為無過失,中重殘或死亡者,最高仍可獲補償兩百萬。但各界對於補償基金之來源,歧見頗大。報載該基金每年約需一百億,七成將由健保「總額」中撥出,政府至多只負擔三成。筆者認為,醫事風險該另由保險承擔,民間本有醫療事故責任險,政府強要拿人民授權政府辦健保醫病的救命錢去補醫糾,混淆了事物本質,無助國民健康,恐有違憲之虞。

總額預算當初是全體國民大家繳保費納稅來醫「病」用的,醫病雙方對於醫療需求有共識。醫界當時與健保局協商及嗣後的行政契約,也沒有納入今天獨步全球的「醫糾補償金」。補償金的支出在訂定健保總額時有考慮過、精算過嗎?再者,如此重大之給付行政,草案第二十九條竟概括授權衛生署可以強制「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付一定之費用」,到底要繳多少,至今仍是黑盒子,明顯違背大法官相關釋字對重大給付行政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之意旨。

隨著人口老化,醫療的需求不斷增加;但健保卻受限於總額預算,連年貶值,惡化到醫界每服務病人一元,健保卻只付○.七元的地步。預算跟不上需求,問題已經非常的大。雖然沉痾未解,醫界還是繼續忍耐,所付出的服務,都是依照先進國家水準的醫療常規(guideline)。但至少這麼珍貴有限的資源是花在病人與醫藥進展之上。

美國醫療支出占GDP的十八%,我們只支出六%,總額又占這六%的一部分而已。台灣以不到三分之一的價錢,成就世界一流的醫療水準,可知健保總額之明顯不足。要維持健保成就,合理增加保費不得不然,這才是當今全民健保最重要的真議題。

醫療糾紛用健保的錢,其結果必定侵蝕本該花在治病的預算,降低全民本該享有的醫療服務與品質,最終受害的,還是病人跟整體國民的健康權。用本來該花在追求健康權的預算,去處理紛爭解決,這是全體國民要的嗎?(作者為律師,加大柏克萊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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