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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 全體買家申報

◎ 施俊吉、張錦華、黃國昌

引發公民團體群起抗議之壹傳媒併購案,參與平面媒體購併的買家,目前僅有台塑集團以透過海外子公司取得股權超過三分之一為由,提出結合申報;包括旺中集團在內的其他買家,均未依法申報。

按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已規範「結合」之要件。在壹傳媒案中,除了台塑集團顯已符合第二款所示「取得他事業三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要件外,其他參與購併之買家,也符合第四款所示「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的規定。按第四款規範之結合態樣,主要係數買家共同合資進行購併,即使部分參與購併與事業經營的買家並未持有超過三分之一股權,依然該當本款之結合。實則,公平會在二○一一年由Hitachi等六家公司合資併購One-Blue LLC的結合申報案處分(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公結字第100002號)中,即認定全體買家都是參與結合之事業,該當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示之結合。準此,在壹傳媒併購案,台塑以外的其他買家亦屬「參與結合事業」,均負有申報之法定義務。

依公平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與公平會指定之「申報書」,結合申報案件應由「全體」申報人提出。如有其他應申報之人未進行申報,依公平會既往慣例,「申報人不齊備」即是申報內容不符規定,公平會應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公平會即應不受理。壹傳媒案目前既然僅有台塑集團提出申報,其餘買家均未依法共同提出申報,公平會自應依法要求補件,若其他買家拒不申報,公平會依法即須退件。

公平會之退件,並不代表壹傳媒購併案業已完成,而係實質上等同駁回此結合申請。依公平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若有應申報之人未依法進行申報,即屬「未提出完整申報資料」,結合案不得進行。在本交易案中,公平會尤應特別注意買賣交易人是否已公然違法逕為結合,依同法第十三條作出「禁止結合」處分。

(作者依序為中研院人社中心研究員、台大新聞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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