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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隻鞋子看扁馬胸襟

◎ 余敏長

馬英九在第七屆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典禮致詞時,遭到王獻極丟鞋抗議,新店分局認為王獻極涉及侮辱公務員、妨害合法集會等罪,於約談後函送法辦。

刑法第一四○條侮辱公務員罪,須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此稱「職務」,當然係指公務員之法定職務而言。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故總統之法定職務,應自憲法尋繹之;惟遍查憲法,「頒獎」或「致詞」並非總統職權,顯然王獻極丟鞋時,並非馬英九執行法定職務之時,先不論王獻極是否構成「侮辱」,似已難論王獻極涉及「侮辱公務員罪」。

另刑法第一五二條妨害合法集會罪,係「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然而王獻極向馬英九丟鞋,旨在要求馬英九釋放陳水扁,表達民眾對馬英九長期漠視台灣人權的不滿,主觀上認其行為,乃係對馬英九個人而來,並無阻止或擾亂合法集會之故意,亦不應成立該條之罪。

陳水扁任總統於府內辦公,處於執行總統職務時,彼時紅衫軍占據總統府前廣場喧囂多日,對陳總統極盡污衊嘲諷之能事,可曾聽過哪位紅衫軍成員或民眾,包括當時亦參與其事的馬英九,遭警方以「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法辦?

國慶大典為合法集會,其重要性更甚於馬英九主持的頒獎典禮,然而,二○○六年國慶日當天,於陳總統致詞時,國、親等多位紅衫軍成員,於典禮進行中任意穿梭,刻意破壞,阻撓國慶大典之進行,又有誰被以妨害合法集會罪嫌約談送辦?

馬政府的新店分局對王獻極的約談及法辦,除了增加辦綠不辦藍疑慮外,更讓人覺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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