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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併購,投審會放水?

◎ 賴中強

壹傳媒併購案,引起國人高度關注,日前聯合報引述經濟部不具名官員表示:「壹傳媒紙媒賣方DGL、買方王文淵的Global Professional、蔡紹中的Newwing、辜仲諒的Lucky Bell和李世聰的龍寶等公司,全數在境外註冊,交易形式是『外商買外商』,不需經投審會審查資金來源」,我們對於官員如此卸責的護航言論,甚感詫異。

首先,香港壹傳媒集團是以子公司DGL旗下三家轉投資公司,經投審會核准,分別在台設立「分公司」,經營台灣蘋果日報、爽報、壹週刊出版業務,三家「分公司」在經濟部都登記有案,事業主體都在台灣,本案絕非純境外交易。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四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也是外人投資的類型,需主管機關核准(第八條)、審定投資額(第九條),且「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十條)。由於分公司並無獨立股份可轉讓,因此條文所指「轉讓其投資時」,解釋上應包括其境外上層股東DGL轉讓其持股,尤其本案的分公司才是真正事業主體。

投審會在美商RCA公司股權轉讓案中,建立了一個原則,當外人投資的轉讓「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時,投審會有權駁回投資轉讓案。此次壹傳媒併購,中時加蘋果,時報加壹週刊,將造成「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在私人控制的媒體集團手上」、「損害來源和意見的多樣化」,依據「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三十四號一般性意見已屬對言論自由的侵害,侵犯《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權的保障,當然有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投審會應禁止此轉讓案。

其次,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中資直接或間接經營媒體,當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的境外上層股東變更時,投審會應該追查買方資金來源、股權協議、最終受益人,並要求買方揭露其與中國官方及國營事業之所有交易關係,以判斷其是否為受中資控制的企業。(作者為兩督盟召集人、守護民主平台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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