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凱翔
老丁是房東,以每月一萬元租給法人房客,請問誰負責把百分之二的補充保費繳給健保局?
依現行的健保法第三十一條與扣繳辦法相關規定,採「就源扣繳」就是由「房客」將補充保費二百元於次月底前繳納,若遲繳,則依據同法規定: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處一倍罰鍰;未補繳者,處三倍罰鍰。所以,法人房客務必小心,租賃契約雖明訂一萬元,但房東只能拿到九千八百元,這二百元房客若應扣繳、能扣繳,卻未扣繳,健保局罰的是房客,問題是,健保局得知未扣繳,通常都已是報稅一個年度以後的事,再回頭一次連補帶罰!
一代健保的架構下,健保局直接向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開單後繳費,簡單明確,但二代健保除原繳費架構外,另外創設「補充保費」,且採就源扣繳,增加保費,又增加人民的協力義務,而母法與扣繳辦法草案,非一般人所能了解,未扣繳者卻要在一年後負擔補繳保費及一倍到三倍的罰款,合理嗎?
補充保費應改由健保局收到國稅局資料後,直接向收到錢(如房東)的人開單收費,如有加在職業工會,健保局可主動連線知道,何苦要人民再勞煩一次負舉證責任呢?
修法吧!
(作者為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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