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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年與陳水扁

◎ 王立言

十二年前台中縣正副議長不當花用公帑宴飲案,導致本屆立委顏清標和台中議長張清堂有罪定讞,雙雙去職,均須進行補選。正副議長部分,國民黨已內定由現任副議長林士昌,搭配升格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進行補選;筆者對國民黨內部事務和人選沒有意見,但對司法大有「異見」。

原台中市議長張宏年,在任內曾收受電玩業者二千多萬元的「走路工」,並向市長胡志強「關說」,胡市長因而發給該業者「唯二」兩張電玩執照,該案由檢調依圖利罪嫌法辦,不料地方法院和高院審理時,皆採「法定職權」說,認為發電玩執照並非市議長之職權,而是市政府,故張所收受二千多萬元,和二張電玩執照間並無「對價」關係,所以二審皆判無罪,最高法院亦維持原判,乃告定讞。

法院判張宏年無罪,關鍵在於採「法定職權」說,但在辦阿扁龍潭購地案,以及綠營高雄市立委郭玟成關說過路費案,均採「職權影響力」說。明明是案情相似,審判結果大大不同,一種是無罪,後者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務罪」,為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天差地別,界限卻十分模糊,容易流於黨同伐異或司法政治化的惡果。

司法含糊令人迷惘至極,也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大相違背,司法院豈能再酣睡?日後類似案子會層出不窮,應早做統一見解。最重要的是,杜絕代議政治不能淪為「肉桶政治」的分贓賊仔市。

(作者為資深傳播業者,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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