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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討債 不防逃漏稅

◎ 胡天賜

為避免銀行討債造成很多家庭破裂,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已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明定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除了銀行之外,過去以來稅捐稽徵機關也會利用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規定,對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追稅。由於台灣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是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因此經常發生丈夫先將財產所得轉入自己名下,再以名下無財產的妻子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藉此達到逃漏稅之目的。

雖然民法對於債務人損害債權有代位求償的規定,但依據最高法院判決的通說見解,公法債權並不適用民法代位求償的規定,稅捐機關無法代位妻子向丈夫行使代位求償或撤銷詐害公法債權的行為。因此為了解決此一困境,目前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據民法第一○一一條請求法院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後,再依據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對有資力一方的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藉以遏止故意申報無資力配偶為納稅義務人的逃漏稅方式。

民法有關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的修正草案一旦通過,無異將鼓勵納稅民眾藉由利用申報無資力配偶為納稅義務人的方式逃漏稅捐。建議未來立法委員在審查民法有關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的修正草案時,能考量此種故意藉由配偶逃漏稅捐的情事而制訂例外條款,允許稅捐等有關公益上的債務,仍能允許公法債權人對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求償。

(作者為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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