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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太爺的美麗灣

◎ 陳子瑜

台東美麗灣飯店案,繼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敗訴、內政部認定為實質違建後,台東縣府仍舊為財團護航到底、辯稱執照合法,一再顯露出其知法玩法、就是要硬幹的嘴臉。

在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元月宣判撤銷美麗灣環評,第一張建照因而無效後,根據環評法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以及第十五條「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得合併進行評估。」無論是本於環評法保護環境之立法目的、或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在在都證明美麗灣案的第二張建照因第一張之無效而隨之無效,台東縣府不但未本於職權予以撤銷,反倒硬扯兩案不同。試問,同屬一處的度假區,當做為主體的飯店建照被宣判無效後,其餘部份是能合法開發什麼東西?

還記得《海角七號》裡頭的對白嗎?「山也BOT、海也BOT,為什麼這麼漂亮的風景,卻只能從飯店窗戶裡看到。」美麗灣影響的不但是環境生態,更是全體國人能自由享受好山好水的權益。這也是為什麼許多非台東的人士會去聲援巴奈、那布、舒米恩等台東在地的反對,因為一旦讓台東縣府玩法弄法成功,恐怕日後的花東美景都會變成財團的營利工具了!(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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