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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聽市長的就錯了

◎ 吳景欽

針對基隆市長向員警關說放人一案,檢察官雖已將市長及承辦員警起訴,卻引發警察圈為這些基層員警抱不平的聲浪。警察在取締交通違規時,若遭對方傷害,即可以觸犯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為逮捕。而既然警察須聽憑檢察官的指揮,不僅非可擅自放人,更無私了之權,若承辦警察受到外力干預,致未將人犯移送而放人,就已觸犯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的公務員縱放罪,且屬法定刑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重罪。

承辦員警或許認為,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地方縣市首長亦被歸屬於司法警察官,則依上級指示而放人,何錯之有?只是依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但書,違法的命令並不能成為阻卻違法的事由,更何況,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乃制訂於一九四五年,早已不合時宜,且就上位的刑事訴訟法而言,司法警察除檢察官外,根本無任何上官可言。也因此,市長並無權指揮辦案,承辦員警自也不能以此違法命令,來為免除法律責任的正當化理由。

警察面對蠻橫的上級壓力時,若因此有所退縮,甚或擅放人犯,要非視法律於無物,即是不解於法律咎責的嚴重性。不管何者,皆已失人民保母該有的責任與擔當,若在事後,又是一片喊冤與叫屈,而無任何檢討之聲,只讓人對警察感到更加的失望。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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