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明裕
馬英九在特別費一案中,以大水庫理論的說法,把進的錢與出的錢搞在一個和稀泥的大水庫裡面,當中還包括盜用公款被發現後,才急急忙忙捐出去給慈善團體與基金會的支出部分,且申報的領據也和事實明細不符,才會有後來的余文入監替罪的結局。
這好比小偷把偷來的錢存入自己帳戶中,當被發現後,才急急忙忙叫小弟把錢捐出去給慈善團體,而捐的金額比偷的款項更多,這樣就叫作不違法,有夠荒謬!
這件事在特別費未修法前,明顯違法,馬英九當時還不是容忍自己違法的事實,這種學法知法又犯法,有資格講「不能下令作違法的事」嗎?
美國前司法部長克拉克主張釋放阿扁保外就醫,重點在人權身上,人權位階屬於憲法層級,高於法律層級,克拉克在看過關阿扁的小監牢後,都能生起阿扁人權的關懷,一樣是當過法務部長的馬英九,似乎在法學與人權的格局上,差克拉克一大截。
馬英九法學與人權素養的一無是處,是台灣民主的悲哀。
(作者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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