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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千萬元交換緩起訴

◎ 吳景欽

北檢針對尹衍樑所涉及的國安密帳案,以繳交一千萬給國庫,而以緩起訴為交換,此雖屬檢察官裁量權,卻凸顯出現行緩起訴的大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第一項,只要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基於公益維護,檢察官得訂一到三年的緩起訴期間,而命被告履行一定事項,以觀後效。如此的處分,既可節省司法資源,更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而能達到雙贏的目的。

只是緩起訴處分,雖為防止檢察權濫用,而有一定的案件範圍限制,但在偵查中,證據尚在找尋,且被告所犯何罪,只能由檢方為認定下,實難防止相類似事件而有差別對待的情事產生,法定的案件限制實等同虛設。更糟者,則是被告明明是無辜,但因怕不認罪遭起訴,而受長期訴訟之累,就很難防止檢方以被告的如此擔心,來迫使被告認罪,而以緩起訴來了結此案。若果如此,不僅是有罪推定,更嚴重侵害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凡此問題,於尹衍樑的案件裡,更是被彰顯無疑。

國安密帳案在去年遭特偵組起訴,不僅讓人莫名所以,針對尹衍樑所可能涉及的幫助犯或洗錢部分,卻以不屬其管轄範疇為由,而交由北檢處理。如此將同一事實,且具有密切關連的被告為割裂處置,不僅有違訴訟經濟,更難以還原真相。

更麻煩的是,尹衍樑所涉者,到底只是單純的登載不實文書,還是涉及洗錢,甚或是貪污共犯等,須是以國安密帳案的被告成立貪瀆犯罪為前提。但在此案離確定仍有相當時日下,卻驟然對之以緩起訴為了結,則如何面對將來無罪確定所可能產生的矛盾?又如此交易的結果,不啻代表其於國安密帳案的審理時,必以檢方的友性證人身分出庭,其所為的證詞,不僅難出於自由意志,更失其客觀立場,能有多少真實性,必也成疑問。(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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