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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扁太甚

◎ 鄧鴻源

扁家涉及的四大弊案中有三大案還沒定讞,日前最高法院就針對國務機要費、洗錢、南港展館案三大案做出最新宣判。陳水扁的龍潭洗錢案部分被判處兩年確定,吳淑珍的龍潭洗錢案跟南港展館案圖利罪部分,分別判處兩年、九年刑期確定。其他則發回更審。

在國務機要費貪污罪部分,更一審認為陳水扁在總統任內有二十一項機密外交和饋贈的支出,金額是一億三千三百多萬元,超過特偵組起訴的侵占、詐領金額一億零四百五十三萬多元,因而認定扁所領取的國務費已依法支用完畢,所以改判扁、珍等人無罪。但原判決現在卻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審。

司法可以對馬網開一面,以宋朝公使錢與大水庫理論為馬開脫,為何對扁另眼相看?說什麼扁家將國務機要費亂花在私人用品上,不符合法律規定,那麼馬特別費為何就可以?不是雙重標準是什麼?國民黨主導的國會更進一步將特別費除罪化,唯有國務機要費例外,未免欺人太甚!

(作者為大學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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