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俊瑋
立委蔡正元提出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正草案,對醫生執行業務造成病人非故意傷害,進行刑事除罪化。
此項提案,其說服力實屬不足,法理基礎亦相當薄弱。蓋現行法律對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致之損害,即有規定其應負之民、刑事責任。且此項規定,係一般性之適用於所有人。僅就醫生之職業所生之過失除罪化,似將醫生視為一特殊之階級,實有失允當。
立委認為醫師的職責是治病和救命,並無害人的動機,因此就其過失行為需予以除罪化。然試問,駕駛人於馬路上開車,應該也少有害人之意圖,則為何其過失致人於傷或死須負刑責?以職業駕駛而言,其僅希望將顧客安全快速送抵目的地,其本即無害人之意圖。則其一旦過失致人於傷或死,是否亦應加以除罪化?
進而,現行醫病關係惡化、防衛性醫療盛行、醫療費用上漲及高風險科別招募不到新血等情況,僅係此一原因所致嗎?或許,醫療機構之經營追求利潤,以減少成本獲取最大利益為重要之考量,係各種醫療過失比例增高之重要原因。再者,全民健康保險之運作亦有加以檢討之處吧!個人認為,醫師責任保險之健全與加強,應為解決此項爭議之有效方式。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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