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延文
根據警政署今年一月至六月的統計,交通事故第一當事人經測定有酒精反應而肇事致死者,達二四○人之多。
儘管政府賣力的宣導、提高罰責,許多國人也都在連署請命,但坦白說,現行的罰則、宣導,對於「非理性」的駕駛人嚇阻的效果非常有限。
酒後駕車與否都是能夠自我抉擇的。美國德州法院曾有過判決,認為若對於持槍隨意掃射者,我們予以重判,那麼對於酒後駕車者而言,他的車就是他的武器。將之比照對待,顯然不違背我們的道德法感。
因此,筆者建議,要確立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是抽象危險犯,即視為不能安全駕駛,不容許反證推翻。增列鞭刑。對於曾被取締之高危險群,應命令其自費安裝美國稱為「酒精鎖」的裝置。倘若駕駛人呼氣中被測有酒精成分,點火器將無法運作,汽車也無法發動。而對於二十歲以下的駕駛者,絕對不可有任何的容忍值,亦即不得被測出酒精值,否則吊扣駕照。
(作者為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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