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瑞珠
目前在台灣的放生活動以宗教放生為大宗,最大的問題在於變成一種商業化放生行為,亦即因放生所需而形成的獵捕或繁殖、販售、放生的供需鏈。由於這個機制已經形成,牽涉其中的既得利益者當然不會有人願意主動放棄,加上現行法令不足以規範相關的商業及放生行為,使得放生行為雖為廣大民意所唾棄,卻仍然遏止不了愚昧信徒的放生愚行。
放生行為所牽涉到的法律面頗為廣泛,就放生的動物而言,包括野生動物及非野生動物,保育及非保育動物。就現行法律中,雖然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採取原則上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但就一般類的野生動物,亦即放生之大宗物種,規範非常不足。至於與放生地點有關之山海湖泊,所牽涉到的公園、國家公園、森林、山坡地、水源保護區、原住民保留地、溫泉區等相關管理辦法,所能規範的亦僅限於公告範圍內,加上有幅員廣大不易管理的問題,即使有法規範,亦難落實。
現行中央法令缺乏一般性、統合性的法規,但為了台灣生態永續發展,農委會應加緊腳步針對放生行為做一統合性的修法,以免掛一漏萬,讓台灣生態系持續惡化,亦讓人民因放生團體任意亂放眼鏡蛇等有毒物種,而生活於恐懼之中。(作者為動保人士、紀錄片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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