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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與內戰的拔河

■ 林濁水

對分裂國家來說,立法規範分裂現實都是非常困難的問題,因為將遇到分裂的客觀事實和主觀的統派意識間尖銳的衝突。由於分裂狀態的核心癥結在主權問題,因此,分裂國家除德國之外,南北韓跟台灣都要一再修憲處理。

這三國歷次的修憲,有幾個鮮明的精神,那就是逐步地接受現實,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和民主化的原則。

中國制憲之初,認為解放台灣指日可待,所以憲法沒有有關台灣領土的規定,但一九七八年首度修憲處理分裂現實的規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應被解放,一九八二年修改為「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並規定統一台灣是憲法命令。同樣在憲法上處理分裂現實,中國獨樹一幟,特色是:沒有和平原則和民主原則,連北韓都不如。

分裂國家關係要進一步正常化,修憲處理主權問題外,還要進一步互相承認。南北韓在一九九○年總理會談都達成和解、互不侵犯和交流的共識。東西德更在一九七二年簽訂兩德基礎條約,互相承認對方的主權,領土不可侵犯、國際代表權各自獨立的共識。

但兩岸之間,理性的互相承認、簽訂條約都不可能,於是台灣在開放探親後,只能以片面立法的方式處理,在李登輝總統時代,在增修條款中承認分裂的現實,以「一國兩區」的方式劃分中華民國領土為大陸地區和自由地區,並以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規定雙方往來關係,做為建立人民往來的法秩序基礎。

至於中國,則一方面在台美斷交、廢約之後認為統一指日可待,另一方面,意識形態教條凌駕一切,認為分裂的現狀是非法的,因此為分裂狀況下的來往做立法的規範,既不屑、也不願。然而鄧小平原先認為八○年代就可以解決台灣問題,卻一拖再拖,迄今已近三十年,終於不得不面對在分裂現實上建立往來法秩序的問題。但如東西德、南北韓般互相承認還是做不到,因此只好學台灣以片面立法的方式來規範,意外的這一部法規範就叫做「反分裂法」。這部法律用非常古怪不通的方式來承認「未統一」的現狀是合法的。那就是在立法說明中說的「兩岸尚未統一,但同屬一個中國的現實從未改變,這就是現狀」。

終於承認現狀的合法了,這足足落後了兩德卅多年、南北韓十五年、台灣十四年。在東西德、南北韓承認現狀的合法時,也承認了對方政權的合法性,甚至承認對方是完整的主權國家,台灣則早在一九九二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也以政治實體的概念承認北京政府的合法性。但中國並未如此。

本來承認現狀的合法性就有在現狀上建立正常往來關係(至少是民間)的可能性,但未承認政府合法性的結果,將造成雙方在協商往來規範建立法秩序備加困難,所以承認現實雖算是進步,但進步幅度實在太小。

最嚴重的是對現狀的認定雖「合法」,但卻強調是「內戰的遺留」,從而中共有動用「非和平手段」以反分裂的權力。到半世紀前的內戰找動武的理由,真是極度的大倒退。在分裂了半世紀以上,中國才第一次面對分裂現實,訂定法律加以規範,時程已難以想像地慢,內容又進步太小、倒退太大。如今為這大倒退的法律惹得舉世譁然,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最後要提醒國內外各界的是,反分裂法中「非和平手段」的正當性是建立在「內戰」的基礎上,內戰又建立在「一個中國的概念」及國際法上一國不能有兩個中央政府的排他性承認上,因此,當各界主張一個中國政策時,不僅不足以安撫中國,反而提供了中國最堅強的動武藉口,無論如何,一個中國和分裂現實是不相容的。(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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