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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立院決議 電價調漲違法

◎ 李應元

根據電業法與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也就是說電價之調整,必須經過立法院之決議。但馬政府竟然公然違法,違背立法院決議,逕自在四月十二日宣布將在五月十五日實施調高電價。此舉不但藐視國會,更是不顧人民死活。

此外,台電公司因為過高備用容量所造成的浪費也相當驚人,據監察院的報告指出高達四百億元。另外汽電共生業者高價售電給台電,再低價向台電購電,賺取黑心價差,也是推高電價的原因之一。

面對國會要求審議電價調整案,國民黨政府不但完全沒有檢討反省之意,竟然還公然說漲價方案「依法行政」,真是目無法紀,吃定立法院、也吃定全台灣人。

(作者為民進黨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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