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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劉處長 離譜外交部

◎ 吳景欽

劉姍姍遭監察院以違法失職彈劾,更爆出非法僱用中國籍人士幫傭,而可能涉及洩漏國家機密。可議的是,從事件一開始,身為主管機關的外交部,在未調查前,即先給予清白的保證,更屬離譜。

劉回台後,外交部雖立即調查,卻無任何懲處出現,而是在輿論強烈壓力下,才先為停職處分。而現今,雖然監察院已針對劉為彈劾,但懲戒與否,仍須經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來議決,不僅須有一段時間,且即便決定為懲戒,若非處以最嚴厲的撤職處分,而僅給予休職、降級、減俸,甚至是記過或申誡了事,則如此的懲罰效果,實難防止公務員的違法亂紀,而劉於美國僱用律師與認罪所賠償的高額費用,勢必也得由全民來買單。因此,彈劾只是初步,檢方的訴追才是重點。

劉剋扣菲傭薪資,不僅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且關於所剩一半的薪資,只要落入私人口袋,即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公務員詐取財物罪,此罪的法定刑不僅在七年以上,更可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實屬貪瀆的重罪。除此之外,以監視器全程監控菲傭的行為,不僅限制其行動,更侵害其人身自由,此於國際法上,被視為相當嚴重的國際犯罪,而在我國,亦有刑法第二九六條第一項使人為奴隸罪之處罰,且基於普世管轄權,依據我國刑法第五條第九款,即便犯罪地在美國,其行為仍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凡此行為,皆涉及刑法之重罪,更使我國的形象受損,惟其於回國後,針對這些行為,不僅予以全盤否認,更對於在美國認罪一事,完全不認帳,彷彿美國刑事司法在羅織其罪名。也因此,若我國檢方仍消極以對,只會助長更多的不法與貪瀆。

而面對如此嚴重的不法情事,身為主管機關的外交部,理當趁此機會,為自律與自清,惜卻反其道而行,而僅想以掩飾或化小事的方式來處理,即便無與不法者同流合污之實,亦難逃監督不周之責,監察院所要調查的對象,自不應限於劉姍姍一人。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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