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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阿扁?還是開啟辯論?

◎ 吳景欽

因阿扁的身體健康惡化之故,各界要求特赦的呼聲再起,惟關於特赦與否,不僅取決於政治現實,更無法使法律爭議獲得釐清。

阿扁在卸任後,遭特偵組起訴的案件雖多,但目前,也僅有龍潭購地案判決確定,其並因此入監服刑,而可能以特赦方式獲得自由。惟依憲法第四十條,此權力乃專屬於總統,行使與否仍得看其臉色,也因此,特赦很易成為一種政治籌碼,甚或是角力的工具。

即便現任總統願意為特赦,但依據赦免法第三條,其僅是赦免刑的宣告,若當事人一直主張自己無罪,一旦接受,也等同承認自己有罪,而難再藉由非常上訴或再審等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清白。更何況,目前阿扁尚有二次金改案與國務機要費等案尚未確定,若僅針對已確定的案件為特赦,則這些案件又該如何處理?從阿扁的案件裡正凸顯出,所謂特赦,乃具有濃厚的工具性質,而完全取諸於政治現實,不僅難度極高,更難解決此案所產生的法律爭議。既然如此,扁案恐仍得藉由目前極其有限的司法救濟途徑,來為解決。

而剛好,最高法院即將廢除保密分案制度,同時,已許久未見的言詞辯論,也將於下月底展開,最高法院也發佈新聞稿指出,未來,只要「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案件,都將開啟辯論程序。而以阿扁目前尚未確定的二次金改案來說,從第一審的無罪到第二審的有罪重判,差異性極大,其關鍵性的原因,正在於兩者對於總統職權的認定,到底是採概括、還是列舉的歧見所致。如此的天差地別,不僅造成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賴,更凸顯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差別對待,因而急需由最高法院為釐清。

雖然此爭議,最高法院在已確定的龍潭購地案裡,即已表達過意見,但在當時,最高法院既採保密分案,又無開啟言詞審理,自無公開由當事人辯論,並來接受人民監督的可能,而形同是一種閉門造車的秘密審判,實難成為標竿。

既然如此,則最高法院在面對與龍潭購地案有著相同事實結構的二次金改案時,即應開啟言詞辯論,既為解決爭議,也為昭公信。若二次金改案的第二審判決,因此被推翻,已確定的龍潭案即有以非常上訴救濟之可能,自也無動用特赦之必要。

(作者現任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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