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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虐待菲勞 馬政府帶頭違法

◎ 陳彥佑

我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涉嫌虐待菲勞遭到美方逮捕,外交部官員竟說菲勞是辦事處僱用的,那為何出現在劉處長的私人住所?按照外交部官員說法,很明顯就是雇主(政府)將自己聘請的外勞借給他人使用,這不就是政府帶頭違法?

單憑外交官員說詞,依循台灣現行的「就業服務法」規定,將自己申請外勞借給他人,雇主(政府)將被罰款十五至七十五萬元(新台幣,下同)。倘若申請外勞類別與實際用途不同,雇主(政府)還要再被罰款三至十五萬。至於向他人借用外勞者,則罰款十五至七十五萬元。

根據這名菲勞陳述的「虐待」情節,事實真相雖然尚待釐清,倘若超時減薪工作為真,難道是雇主(政府)的意思?

其次,安裝攝影機監視菲勞,在如今人權高漲的社會,別說是員工宿舍,就算是軍隊也不可能這樣亂來,這根本是窺視私生活的行為,在在顯示雇主(政府)根本沒有把菲勞當人看。試想,若菲勞是台灣人,這種「監控管理」方式可能出現嗎?

輿論與政府相關單位的關切,迄今仍集中在「外交豁免權」、「不當逮捕」等表象,完全忽略自己(雇主)已違法在先,甚至是帶頭違法者,根本連最起碼的基本人權都沒做到!

(作者曾任地方政府外勞查察員,現為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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