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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國賠 債有主

◎ 吳景欽

江國慶案雖已確定為冤罪,但由於冤獄賠償金額高達上億元,國防部乃以預算不足為由,報請行政院動用預備金以為支付,因而引發爭議,惟不管是以何種名義賠償,若國防部未向陳肇敏等人求償,此筆金額仍是由全民來負擔。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六條第六項,針對江國慶的冤死,國家必須以新台幣五千元折算一日,來支付餘命之撫慰金,若再加上死者生前所受羈押天數,而以一日最低三千元的補償來看,家屬總計可請領近一億的賠償。

雖依刑事補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國庫在支付刑事補償後,得向造成冤罪的公務員依國家賠償法求償。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僅有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才對之有求償權,甚且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若為法官或檢察官,只有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才對之有請求權。依此而論,就目前造成江國慶冤罪的相關人等,高檢署雖已將北檢的不起訴處分撤銷發回續行偵查,但北檢是否能「大徹大悟」,而將此等人員全為起訴,似乎又難以期待,而可能造成訴追障礙,更遑論定罪下,欲證明此等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實有相當難度,這也是目前向此等人員求償之困難所在。

惟此等困難,並非可成為國家延遲賠償的藉口,所以不管是依據何種名目,都必須儘速對江國慶的冤罪為賠償,也只有在此賠償後,才能儘速對相關人等為求償。雖然就軍事檢察官與軍法官部分,可能會有求償的法定障礙,但針對造成此冤罪,且須負最大責任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而言,即使未遭起訴與定罪,但只要能證明其有重大過失,即可對之求償,而要證明此事,並非難事,國防部若不儘快處理,並為相關財產的保全處分,最終此筆賠償金額,恐仍得由全民來買單。(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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