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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社評論〉受降非光復

◎ 陳逸南

舊金山和約關於台灣的領土歸屬問題,規定於該和約第二條B項:「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當時同盟國並不支持中國逕將台灣、澎湖群島編入其領土的作法。一九五二年七月葉公超部長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他指出「第二條為領土條款…因格於金山和約之規定,除規定由日本予以放棄外,並未明訂其歸還我國。」

查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日福建《中央日報》「台灣受降盛典」(特派員吳春鑒)一文指出「簡潔莊嚴的禮堂上方四柱懸著中美英蘇四國國旗,下方掛著四大領袖肖像。」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日福建《東南日報》「萬民同歡慶光復—記台灣省受降典禮」(特派記者采伋)一文指出,「簽字堂設在公會堂的二樓大廳…。上方長案後,懸有國父遺像和國旗及金色大V字,其旁四柱懸中美英蘇四國國旗,下方四柱則懸中、美、英、蘇四大盟國領袖像…。盟軍參加管理者有顧德理上校、博格上校、何禮上校等三十餘人,他們都穿著黑色的大禮服而來。」

可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公會堂的「受降典禮」為在台日軍向盟軍投降儀式,軍事佔領的啟動而已,而不是在台日軍向中華民國政府直接投降,台灣、澎湖領土主權並未發生移轉,所謂「台灣光復」可說是一項歷史騙局。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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