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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法官法

◎ 吳景欽

宜蘭地院陳姓法官,在審理一起性侵案件時,不僅未通知社工陪同出庭,且不讓被害人母親在法庭表達意見,甚而追問被害人遭性侵的過程,而逼使其心生自殺的念頭。如此行徑,司法院人審會竟以口頭警告了事,搖搖欲墜的司法威信,再次遭重擊。

在性侵害的案件裡,最重要的證據,當然在於行為人的體液,尤其是精液樣本,但由於性侵害案件的隱密性,往往無法由警察機關所主動探知,而必須藉由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檢舉,若再考量被害婦女所可能經歷的創傷後症候群,而面臨是否報案的痛苦抉擇時,欲在第一時間掌握證據,就有其困難。也因此,被害人的供述往往成為性侵害案件審理時,最重要且可能是唯一的證據。

為了防止被害人出庭接受詰問,而對其造成二次傷害,現行的性侵害防治法早已規定有多種的保護措施,不管在偵查或審判中,被害人的家屬或社工人員皆得在場陪同,並陳述意見,若為未成年人,地方主管機關甚至須派社工人員為陪同。同時,為了避免被害人直接面對被告,法院在審理時,可以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而法官對於可能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的詰問,如被害人過往的性經驗,都必須嚴格禁止,甚而在被害人的身心狀況無法為完整陳述時,法院可不傳喚被害人出庭,而直接以其於警局的筆錄為證據。凡此規定,其目的就是在防止被害人二次受害。

不過在陳姓法官審理此案時,不僅未通知社工人員到場,也不讓被害者的父母到場或陳述意見,甚而逼問被害人遭性侵的細節,如此荒誕不經的行徑,不僅使審判重心從被告轉向被害人,而形同是對被害女性的懲罰,更視法律於無物,已是嚴重的枉法審判,非口頭警告可了事。

甫通過的法官法,特設立評鑑委員會,期能建立客觀公正的法官淘汰機制,惟其組成,檢辯代表四人、律師三人,但關於四名公正人士,竟是由司法院為遴選,司法院長得直接、間接影響者竟達八人之多,何能期待公正?而如此的機制,竟被拿來當成是司改的里程碑,既可笑、又可悲。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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