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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政客 下架

◎ 王洲明

無黨籍立委康世儒日前陪同兩位前苗栗縣議員(陳銘安、羅璧玉)召開記者會,咸認易科罰金只是微罪,但現行「選罷法」規定不得參選頗不公平,籲立法院儘速通過該法第二十六條之修正,讓因涉賄、妨害投票自由案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褫奪公權復權者,可恢復參選資格。

回顧該法於一九八○年制定時並無該限制,於一九八三年增修時加訂「曾犯刑法第一四二、一四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修法理由明載「為防止賄選,端正選風」。無黨聯盟三年前亦曾針對此提案鬆綁,但並未獲支持;今年欲舊案重提,然觀諸當今賄風依舊,並無主客觀的修法條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列舉曾犯殺劫搶盜、恐嚇擄人或犯公眾載具安全、性自主、兒少性交易、槍械走私毒品、檢肅流氓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營業駕駛人登記。亦即,有某些犯行即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各國皆然。曾犯賄選罪不得參選,乃理所當然之事。涉賄判決定讞的候選人或樁腳,於下次選舉再犯機率高,只是其行賄技術更精進或地下化,以致幸運未被再查獲而已。

下架的有毒商品,如要重新上架,須經時空的洗鍊與各項的檢驗;然從統計數據觀之,近年涉賄案件與當選無效案例有增無減,故有意讓涉賄者恢復參選權,尚待選風改善之時再議。

(作者為台中市常任選舉監察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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