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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再吞一次

◎ 吳景欽

江國慶冤死案,特偵組在偵查終結後,以罪證不足或追訴權時效消滅為由,對所有參與人員為不起訴處分,並交由監察院為後續處理,如此的結果,讓人扼腕,也讓人氣憤。

面對公權力機關的違法濫權、刑求取供,甚或故為入罪等等,殘害人權的結構性犯罪,往往會面臨諸多的困境,以江國慶案來說,司令竟是動用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且是針對間諜的反情報組為偵查工作,為取得被告自白,而無所不用其極。雖然事已至此,卻因偵查的密行、軍方體系的封閉、被告早已草草被槍決等因素,而難以找到證據。而就下指令的司令而言,也可以「未下令刑求」,而將責任推給下屬,再加以此案是檢方起訴、法院審理的結果,更可將冤死的責任推給檢審。

即使有證據證明此等人員的枉法濫權,但由於濫權訴追罪的處罰對象,是否能包括到司令與反情報人員,恐有其侷限性。即使能包括,但因濫權訴追致死罪的追訴時效,依據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必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舊法,即只有十年的時效,卻因案件已經過十五年,而必須為不起訴處分。如此操作法條的結果,必陷入人人有問題、卻也人人無責任的困境,江國慶的死,彷彿是「天災」所造成。

檢方的不起訴處分,出於法條的侷限,或有無奈,卻也非到無能為力的地步,因這種藉由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所造成的人權侵害,乃具有一體性與組織性,若將參與者的責任為切割處理,必因責任分散,自然會執著於較輕的濫權訴追罪,而不會往較重的共同殺人罪為偵辦,追訴權時效自然也較短,而得以使這群人輕易逃脫法律的制裁。因此,面對此類犯罪時,如何能在罪刑法定與正義伸張間,尋求一個正當化的途徑,正考驗著檢方的能力與膽識。

惟檢方不從此種犯罪的特性與人權保障為考量,卻急速的以不起訴處分為終結,雖將全案交由監察院處理,但由於懲戒時效也僅有十年,也會躲過懲戒,檢方錯失伸張正義的良機,這群滿手沾著江國慶鮮血,而得以升官加爵者,也繼續享受全民供養。

正義若是如此伸張,人民吞不下去,冤死者的亡魂也難以安息。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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