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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備飲料杯優惠 法有疑義

◎ 陳志清

環保署公告於五月一日起,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對於自備飲料杯的消費者提供折扣或加量之優惠,以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此規定有助於廢棄物對於源頭減量,但恐有適法性之問題。

該項公告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但仔細查閱其條文是:「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其回收獎勵金數額。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講得很清楚,是針對「應回收之廢棄物」。攜空酒瓶向店家買米酒,店家應支付消費者獎勵金(押瓶費),可符合此規定,因為空酒瓶是來自該販售者。若不回收,將產生廢棄物污染環境問題。

可是,消費者使用自己的鋼杯,一來不是廢棄物,二來不是該店家曾經用來裝飲料販售的容器,環保署公告的辦法中也說:「一次用外帶飲料杯非其所屬連鎖體系品牌」者,得不予兌換回收獎勵金。所以,店家依法可以拒絕的。

簡單的說,不是任何「自備飲料杯」,店家都必須接受。這點若不講清楚,未來恐怕將產生紛爭。(作者為新竹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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