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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重審!

◎ 陳昭姿

許信良在最後一場政見發表會拋出特赦陳水扁的議題。

回顧扁案,當初依「法官法定」原則,由周占春法官的合議庭抽中審理,卻在合議庭裁定無保釋放後,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做出更換法官的決定,明顯違憲,洪英花法官因此堅持「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除了因更換法官而被判重罪(如國務機要費案與龍潭購地案等)以外,二○一○年六月,特偵組起訴的貪污外交款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合議庭甚至嚴詞批判特偵組「任意拼湊、強加比附,毫無可信之處。」

同年十一月五日,特偵組起訴「二次金改索賄洗錢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前總統夫婦及全部二十一名被告無罪。六天後,最高法院以令人難以想見的快速四個月,與司法史上罕見的「直接定讞」,將「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人事案」重罪三審定讞,定讞日甚至出現無判決書可查之事。

今年一月,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貪污外交款案一審判決無誤,檢方上訴無理由,仍判陳前總統無罪。不久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紅火案,律師陳明與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出庭作證指稱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未流進扁家,因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才會幫他做出不實陳報狀。兩人證稱,辜仲諒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且特偵組辦案對他較友善,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餘款供扁家日後再度索討之用。

凡是遵守「法官法定」原則的案件,陳前總統都是無罪。因此,我們不要特赦,只要求當初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由蔡守訓接手的案件,退回原周占春法官的合議庭,以公平、公正、甚至公開方式重審,還給陳前總統「司法公道」!(作者為台灣北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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