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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三次?永久居留?

◎ 徐正毅

總統府說對於陳碧玉大法官候選人擁有綠卡一事,道德瑕疵之批評不公平,要社會各界嚴格檢驗。

若陳女士之綠卡是在美居留時申請的,然後回國之後為了任職法官放棄綠卡,相信民間不會質疑。人民質疑的,在於她所說的理由是在她任職法官時,為了照顧孫子才申請綠卡。

筆者認為,陳女士要照顧孫子,若屬長期性質,那她應辭去公職赴美,則申請綠卡無可厚非。但若如她所述照顧孫子的時間,共計「三次」,每次約「兩星期」,那她可申請五年之美國簽證就可以了,何必要申請「永久居留權」?因此,她的解釋有強詞奪理之嫌。是否有道德瑕疵,是否適合擔任位高權重、動見觀瞻的大法官,當然必須質疑、批判!(作者業商,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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