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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套梅根法

◎ 吳景欽

一九九四年,一名七歲女孩梅根遭剛出獄的性侵害犯為性侵與虐待後殺害,其犯行令人髮指,也引起當地居民氣憤,為何再犯風險如此高的性侵害犯已經住進社區,社區居民卻渾然不知,因此開始推動立法,以使性侵害犯的個人資料能被公開於大眾,一九九六年,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終於簽署著名的梅根法案。

根據此法案,政府有義務將性侵害犯的個人資訊公布於網路之上,以供公眾查閱,這包括照片、住所、工作場所等資料,且這些性侵害犯還必須定時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若有資料變更,如住所、工作,甚至是容貌的變更,都必須通知警察局。而由於各州也都有制訂自己的梅根法案,再加以對某些性侵害犯為GPS全天候式的電子監控,對於一般民眾,尤其是婦孺的安全,雖能得到保障,卻衍生一個憲法爭議,即如此天羅地網般的監控,已經使得性侵害犯出獄後,根本無法找到住所與工作,形同一種標籤與二次處罰。

我國在二○○五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時,即有引入梅根法案的痕跡,因根據此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性侵害犯在出獄後,必須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不過這期間只有七年,且此資料,基於人權保障的考量,僅能供特定人申請許可後查閱,且不登記與報到的懲罰效果,僅為行政罰,如此半套式的梅根法,能產生多少成效,可想而知。

此次悲劇凸顯法律的漏洞,而必須儘速修法,但相關主管機關的懈怠,恐也難辭其咎。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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