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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濫用「財政困難」

◎ 詹順貴

政治受難家屬因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遭不當審判沒收財產要求返還的案件,政府回應竟是應返還的財產價額過鉅,恐拖垮財政。相同的場景也出現在「陸一特」。這些都涉及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普世價值的問題,絕非用政府財政困難,可以敷衍的。

財政困難,該檢討改進的是:減少蚊子館、綁樁工程的興建;減少對大企業的水價補貼、超額發電保價收購與其他各種名目的租稅優惠與補助;更應該避免的是,動輒不惜拖垮財政、針對與執政黨政治傾向相同的特定族群,給予額外福利補助。

上述該檢討的項目,分別涉及有限資源如何有效率運用與公平正義基本價值的問題,但不當沒收財產的返還與陸一特問題,則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先遭受侵害後,應否補償與如何補償的問題,絕不容混為一談。

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法,都明訂人民包含財產權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應予保障,則一旦政府行為侵害或損及人民權利,只有賠償或補償一途。上述兩個案例,政府絕無拒絕返還、賠償或補償的權利。

筆者理解目前政府財政確實困難,但那也只能說政府應研商如何分年分期賠償或補償而已。在法律邏輯上,絕不會因此導出可以拒絕返還、賠償或補償的結論。除非,中華民國又變成是行政權獨大的獨裁國家。

(作者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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