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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施壓 一定要菲律賓道歉

姜皇池

對菲國不致歉聲明,外交部表示將:(一)取消持有美加英申根簽證之菲籍人士,以網路登錄免簽證入境我國之待遇。(二)嚴格審查各類菲律賓勞工來台申請案件;(三)本週內召回駐菲律賓代表處代表李傳通返國報告。

然菲國將台灣人民引渡至中國之舉措,是史無前例的,除違背歷來慣例外,對台灣之衝擊是:無視我國存在之事實,更使我國民未來在任何第三國,均「有可能」因與中國人民衝突或行為結果及於中國,而遭引渡至中國之虞,使我國人民一出國門,不僅我國法律無從提供任何保障,且若中國堅持與施壓,甚或時時有受中國法律拘束之可能。如此先例,不計一切代價,定要迫使菲國道歉,以確保不致引發其他國家效尤。然政府上述舉措,態度曖昧,方向詭譎,似難達外交目的,茲分述如下:

首先,取消已持有歐美國家簽證之菲國人民來台之便利性,不知意義何在?恐是打擊錯誤。菲國雖相對貧窮,但不乏較富裕者,而已擁有歐美簽證人士,事實上即可是此等富裕人士,來台觀光,從事商務,應便利其進出,反而加以限制,難道來台觀光人士太多?

第二、台灣每年有七萬七千名菲籍勞工,並具有高度可替代性,此為我目前擁有較具制裁能力之籌碼。勞委會表示配合外交政策,將提高審核層至勞委會副主委以上;至於審核時間,根據《行政程序法》提到最高之四個月,亦即形同凍結菲勞來台四個月。然而《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明文規定:「有關外交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本次事件即因外交考量引發,因此無庸考量《行政程序法》之審核時間限制;應可強烈表示:「除已取得外勞聘僱許可、聘僱同一外勞及緊急事件案件外,『即刻起不再審核』菲籍勞工申請,直至菲國正式道歉,再行考量」,方足以顯示事態之嚴重與政府之決心。

第三、召回駐菲代表,一般人看來好似強硬,仔細分析,實是軟弱,甚至可能給菲國錯誤信息。蓋與二○○八年「聯合號」事件相比,六月十四日外交部第○八○號新聞發佈之際,同時要求駐日代表「即刻返國」,十五日駐日代表即已回國,甚至有倘無滿意答案,駐日代表不用再回去之氣勢,如是始可稱「召回代表,表達不滿」。與之相較,二○一一年二月七日外交部第○二八號新聞稿是:「本週內召回我駐菲律賓代表處代表李傳通返國報告」,足足推延七天,好似暫緩國內怒氣,行禮如儀地等風平浪靜後,一切依舊,如此遷延與緩和,菲律賓恐將認定我國亦未嚴正看待此事。

本案踐踏我國主權,更開創台灣人民在第三國涉嫌犯罪將適用中國法律之先例,對國家主權與人民權益是何等嚴重,但外交部長竟然表示,本案國安會未曾討論,著實令人驚訝!而從目前國內所採取之對應與政府態度,又何能期待菲律賓會「嚴肅看待台灣」(take Taiwan seriously)?(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University of London)國際法博士,現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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