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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有好戲可看

尤英夫

貴報十二月二日頭版報導,選前之夜三家電視台報導連勝文遭槍擊案,被檢舉認為對隔天選戰結果造成重大影響,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表示,節目都涉嫌違反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所以移送中選會處理。他還說連勝文槍擊事件為社會案件,不該跟選舉活動合在一起,但當晚多數電視台都將連案的畫面與候選人造勢活動穿插處理,如此呈現方式有無影響選情或違反公平性,屬於中選會職權,NCC不判斷,但因有違反選罷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法之規定 ,所以依法移送云云。

的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同時同條第四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這一條文是立法院在九十六年間重新全文修正選罷法時,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的。而如果違反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依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科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重新全文修正選罷法時,事實上比沒有修正前進步。因為是規定在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但違反本條者,並無處罰的規定。沒有處罰的規定,好像沒有規定一樣。我還在《新聞法論》一書中,批評第五十條之一說,上述對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僅規定以公正與公平之處理,似欠周全,因為對新聞應為公正、公平處理的大眾傳播媒體,不祇限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而已。而且除公正、公平處理新聞外,還應包括「客觀」「平衡或合理分配」「時效」等標準。各種媒體在投票之日仍然報導選舉消息,已被吾人視為正常,但值得吾人注意的是,法國選舉法規卻加以禁止,其目的顯然在避免報導之影響選舉結果。

今天,中選會如何處理這件影響五都選舉結果的新聞報導,一定是相當棘手。廣電媒體是不是公正、公平之處理新聞報導?如果不是公正、公平之處理,又該如何處罰?(還有,是不是公正、公平之處理新聞報導,也該由掌管新聞節目管理的NCC參與認定?)當藍綠兩軍都認為幾家電視新聞報導有影響到選舉的結果時,如果中選會沒有好好的處理,一定會有政治風暴問題。且讓我們拭目以待。(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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