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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或屍體 不能被繼承

◎ 劉昭辰

報載妻子為爭奪先生骨灰而和婆婆對簿公堂,地方法院判決婆婆因為「拋棄繼承」,故而由妻子單獨「繼承」骨灰,使得婆婆對此判決忿忿不平,難以接受,造成一時的社會新聞。作者可以理解死者母親的遺憾,但無意以長篇法律理論加以分析地院判決,只想假設一個情況,加以說明:例如死者生前曾經表示死後要將骨灰樹葬,則骨灰「繼承人」可以違反死者遺願,而以骨灰「所有權人」地位任意處分骨灰?當然不行!因為對於一個人的身體處分,只有自己可以決定,是專屬於自己,即使死者再也不能對自己的骨灰有處分的可能,但是骨灰也並不就會被其他人所擁有,而專屬於別人,也就是骨灰不能被繼承,骨灰或屍體是一不能被繼承之物。死者遺族對於死者骨灰應如何進一步安排,法律的原則是:「尊重死者遺願」,法官應依該原則力求解釋死者願望,而加以認定,並作適當判決。或許如此「尊重死者遺願」的判決理由,會比骨灰「繼承」,更能撫慰死者媽媽及妻子的心靈,而減少彼此的怨懟,充分賦予法律生命力以發揮其解決紛爭的功能。

(作者為東吳大學繼承法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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