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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受公評 不公平

◎ 黃帝穎

日前民進黨立委蔡同榮指前國安會秘書長蘇起,洩漏台灣海測水文資料給中國,遭蘇起控告誹謗,蔡同榮雖主張有前國防部長提供之情資,但台北地院認定蔡未經查證就散布相關言論,行為已屬惡意,觸犯刑法誹謗罪,判決六月徒刑、緩刑二年,同時須在自由時報刊登道歉啟事。

同樣涉及言論自由的官司,尚有前民進黨立委李文忠,因指控當時競選對手盧嘉辰涉「太陽餅弊案」,此弊案媒體已曾報導,但高等法院不顧言論內容是否可受公評,無視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仍重判李有期徒刑八月,褫奪公權三年。

相較前行政院長謝長廷不滿國民黨立委邱毅指稱他「透過親戚將新台幣上億元匯往海外」等言論,自訴邱毅誹謗罪,台北地院及高等法院則是認定邱毅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因無誹謗故意,判決無罪。

另一案,邱毅在政論節目上,指控謝長廷收取高捷廠商八百萬元回扣,且利用職權向高雄地檢署、市調處施壓,要求不要偵辦此案,而高等法院認定邱言論內容可受公評,判決無罪。

同樣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法院卻只對特定陣營的政治人物課予較高的舉證義務,要求其必須證明自己言論非屬「惡意」,才能免去刑法罪責,但對另一陣營,則是寬鬆認定「無誹謗故意」,輕易地判予無罪。吾人雖能肯定司法貫徹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寬鬆認定誹謗罪的成立要件,但為了司法的中立與公信,請法院不要雙重標準。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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